28岁的女青年何某大学毕业后创业开了家公司,生意一直不错。不幸的是,她递给一货运公司副总的名片,竟惹来杀身之祸。为勒索钱财,该副总伙同侄儿、朋友将何某骗出,后绑架撕票。
12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明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昌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江德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17663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汤某的生活费72786.88元。
2010年9月,被告人程昌洪因生意亏损欠下数百万元债务,与被告人叶明剑共谋绑架劫财并将重庆市帅乡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本案被害人,殁年28岁)确定为目标。同年10月28日16时许,叶明剑以谈腊肉生意为名将何某骗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制药二厂附近叶明剑驾驶的由程昌洪提供的奥迪轿车上,与江德程一起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封口胶等将何某捆绑、封口,并将此事电话告诉程昌洪。随后,三被告人用货车将何某转移至璧山县广普镇金龙村程昌洪的租赁屋内。次日上午9时许,何某趁江德程不备,用江德程的手机向刁某求救。三被告人得知事情败露后,在江德程的帮助下在金杯车上用绳子将何某勒死,并将尸体肢解后抛入江中。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程昌洪、叶明剑、江德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何某,并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昌洪提出绑架索财犯意、提供绑架对象及联系电话、指使叶明剑转移被害人、授意杀人灭口、资助同案人潜逃,系本案主犯,鉴于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被告人程昌洪所犯绑架罪行严重,应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叶明剑参与共谋绑架索财、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直接实施绑架及杀人行为、并肢解尸体,系本案主犯,且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江德程受邀参与绑架索财,并在绑架过程中,受安排实施帮助杀人、分尸、抛尸的行为,系本案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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