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男子陆某伙同他人窜到凤山县诈骗一少妇15万元后外出潜逃,三年后,陆某刚踏进家门被民警抓获归案,2011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至此该团伙在河池市各县市行骗的犯罪成员均绳之以法。
2008年6月中旬的一天,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下久村塘勇屯的陆某与同伙韦某、韦某广、玉某、韦某星(四人均已判刑)相互商讨来凤山县“汤猪”(指搞诈骗钱财)。之后,五人乘坐由陆某驾驶的桂M22102“羚羊”牌轿车来到凤山县城住了一个晚上。由于找不到行骗对象,次日,韦某、韦某广、玉某、陆某决定转到百色市德保县“汤猪”,韦某星则独自返回金城江。在去德保县的路上,韦某向同车的三人透露其在凤山问路时认识了一个卖种子的女老板覃某。到德保后,韦某利用公用电话联系覃某,假意商谈租门面的事宜,并说要带自己的老板去看覃某的门面。因在德保县没有寻找到目标,第二天中午四人从德保返回凤山。途中,四人商量决定合伙诈骗覃某的钱,并电话通知韦某星赶来凤山。第三天上午,按照事先的策划,韦某带韦某广去到覃某的门店,两人自称姓“陈”,是来凤山县中亭乡开矿的老板,并由韦某将韦某广介绍给覃某相识,二人假意与覃某商谈租门面的事宜。随后几天,由韦某广与覃某接触,骗取陷入感情漩涡的覃某信任。在接触过程中,韦某广得知覃某有钱且爱赌博,即将这一情况告诉玉某等人,后五人决定用“赌博”的方法“汤”覃某的钱财。
2008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陆某伙同韦某、韦某广、玉某、韦某星在凤山县防汛大厦“龙腾四海” 定好包厢,并由韦某广打电话邀约覃某到“龙腾四海”吃饭,陆某则在防汛大厦外面“放风”,吃饭期间,韦某星假冒是韦某的债主前来追索2万元债,韦某当着覃某的面支付5 000元人民币给韦某星,韦某星假称不依,韦某又打电话叫假冒是其工仔的玉某送1万元钱过来“还债”,韦某星得到1.5万钱后离开包厢,玉某则留下吃饭。吃饭当中,玉某故意问韦某刚刚被追债的事,韦某答是以前欠下的赌债,并说来追债的“杨老板”(即韦某星)好赌且赌得很大。玉某随即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做了手脚的扑克牌,说他会耍“老千”,可以帮韦某把钱拿回来,又当场演示了几遍,后又教覃某玩。教会后,玉某趁机提出几人合伙用赌博的方式“赢”杨老板的钱,得钱后四人一起平分,引诱覃某一起参赌,得到覃某的认可后,韦某即打电话邀韦某星来“赌”。韦某星到后,与韦某、覃某等人先是小赌,后又提议赌大的,由其“坐庄”,韦某、韦某广、玉某、覃某则作为对家押庄。“赌”了一下,韦某星就故意“输”给了韦某等人15万元,但其以韦某没有15万元现金为由拒不付钱,并说除非对方拿出同等的现金来看后才付钱,引诱覃某把钱拿出来。韦某、韦某广等人也趁势在旁边怂恿覃某拿钱出来,后罗某就让韦某广陪同到县农业银行领出16万元现金。回到防汛大厦,覃某把16万元现金放在桌上,韦某星即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冥币充当15万元真币递给韦某、韦某广,然后五人继续“赌博”。此次下赌注30万元,韦某星“赢”得了覃某的16万元真币及原先其输掉的那袋冥币。最后一次下注是50万元,韦某星故意赌输,同样又以韦某这边没有现金为由,拒不给钱。这时覃某已拿不出现金,韦某就谎称其在金城江做矿生意时,别人欠了其一笔货款,可以到金城江要回这笔钱,骗覃某一同前往。后韦某到街上租得一部“柳微”车,五人一起前往金城江,陆某自己驾驶桂M22102轿车回金城江。到金城江后,五人在顺泰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休息,之后韦某假意带覃某一起外出讨债,并拿出一千元钱给覃某拿,说是讨债时封给对方的红包。两人刚出酒店不久,韦某广即以商量事情为由打电话给韦某把覃某叫回,等覃某赶回酒店时已不见韦某广、玉某等人的身影。后韦某广打电话给覃某说留了1万元钱在房间给覃某,之后就关掉手机。甩掉覃某后,韦某、韦某广、玉某、韦某星、陆某五人随即转移到金城江区“电力宾馆”分赃。其中韦某分得2.85万元,韦某广分得3.1万元,玉某分得2.75元,韦某星分得2.75元,陆某分得2.5元,其余部分用作在诈骗过程中的开支。
2010年4月初,陆某与陆某观(已判刑)合谋行骗,其中陆某谎称自己是“庞老板”,而陆某观以“韦勇军”的假名与刚交往的女朋友龙某的钱财。同月4日,陆某去到受害人龙某在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开设的石碑店门面,并称自己在南丹开矿,因车子出了车祸要赔偿60万元,欲转让其经营的矿洞。龙某得知后,即打电话给陆某观,陆某观假意邀龙某一同转让陆某的矿洞开采。为骗取受害人龙某的进一步信任,2010年4月8日,陆某和陆某观还带龙某到“五圩”看矿山,龙某见山上确实有矿洞便信以为真。后,陆某观又将与陆某共同伪造的一张26万元的借条拿给龙某看,称已经支付了26万元的定金,还差10万元资金,引诱龙某出资。同月21日,受害人龙某将筹集到的5万元现金交给陆某,两人一起在南丹县的一旅馆内将5万元现金交给陆某。后,陆某观、陆某二人对骗取的5万元赃款进行均分,每人分得2.5万元。
2010年5月初,陆某与陆某观、戴某、黄某、韦某来(三人已被判刑)合谋,趁机再次对受害人龙某实施诈骗。同年5月11日,五人乘坐陆某观的车子来到天峨县六排镇,陆某观、陆某带戴某等人指认龙某及其欲出租的房子后,因龙某认识陆某观、陆某二人,二人不宜出面实施诈骗,便回避。后,黄某以介绍租房为名与龙某接触。次日上午11时许,戴某化名“莫老板”,与黄某以租房为名将受害人龙某骗到天峨县六排镇城西路“布柳河渔村”饭店的“响水滩”包厢吃饭。吃饭期间,戴某打电话叫韦某来到包厢,要还欠韦某来的钱。韦某来到后,戴某将自己的6000元真币和事先准备好由黄某拿着的1万元冥币,交给韦某来,偿还欠款。韦某来走后,黄某拿出事先准备且已经做过手脚的扑克牌,在受害人龙某面前耍“千术”,邀龙某、戴某一起用“赌博”的方式“吃”韦某来的钱,引诱龙某参赌,得到龙某同意后,戴某便打电话给韦某来,叫韦某来过来一起“赌钱”。后,戴某、韦某来、黄某三人,以冥币充当真币,设局赌博的方式,骗取了受害人龙某人民币17250元现金和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诈骗得手并摆脱龙某后,黄某、戴某、韦某来与陆某观、陆某汇合,一同前往南丹分赃。经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龙某被骗金戒指、金项链的价值共计3910元。
2010年5月,戴某找到其在宜州务工的堂弟戴某球,问戴某球是否认识离异或富有的女性,欲实施诈骗,戴某球便将受害人周某的手机号码告诉戴某。随后,戴某便以“莫科”的假名使出浑身解数扮演角色,终获周某的芳心。2010年6月3日上午,陆某与戴某、黄某、陆某经事先合谋分工后,由戴某以会友为名将周某先后骗到天峨县县城的银泉旅馆302号房和公路宾馆309号房内,陆某与戴某、黄某利用冥币及做过手脚的扑克牌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周某现金4.63万元。诈骗得手后,陆某与戴某、黄某设法摆脱受害人周某,与事先在天峨县县城全家湾广场附近等候接应的陆某观汇合一同返回河池市金城江区,途中四人进行了分赃。陆某分得8000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6.746万元,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以转让矿洞或以冥币和扑克牌为道具,以所谓的“赌博”为方法,结伙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完全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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