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煤矿工人因索要拖欠已久的劳动报酬,遂找矿主讨说法,以此要回血汗钱。没想到,矿主竟居然叫来5个打手对三名工人大打出手,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后果。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游某、刘某、张某、刘某某、蔡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1年、10个月、6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陈某、向某、黄某三人到巫山县抱龙镇宝山煤矿上班。同年11月6日,陈某三人相约找矿主游某索要拖欠了半年的工钱,游某遂怀恨在心。当日17时许,游某给刘某等人打电话,称自己被陈某三人欺负,让刘某等人前来为自己出气。刘某随后租用一辆长安面包车,载着张某、刘某某等人前往宝山煤矿,途中遇上正准备回家的向某,于是刘某等人立即下车对向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向某拉上车,带至宝山煤矿。在与游某“会合”后,刘某等人得知陈某躲藏在煤矿附近的一商店内,游某带着刘某等五人来到商店内,将陈某打伤至残,并将陈某、向某、黄某三人停放在煤矿附近的摩托车不同程度毁坏。
另查明,事件发生后,游某等6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向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验伤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诺基亚手机等费用12000元;游某赔偿了黄某摩托车修理费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刘某、张某、刘某某、蔡某、黄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6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伤者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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