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葛秀玉等23人涉黑团伙案。被告人葛秀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5名被告被判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葛秀玉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9月从镇江戒毒所强制戒毒回扬后,纠集原手下孙益平及社会闲散人员杨志勇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以葛秀玉为领导者,以杨志勇、孙益平、许小虎、王培荣4人为骨干,钱广利、南剑、邵小刚、徐子磊、艾玉飞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多达20余人。组织内部制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并以为部分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玩乐、冰毒、发工资、发福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加以惩戒。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间,该组织先后以“发沙海”、“二八杠”、“斗牛”等赌博形式,开设地下赌场聚众赌博61起,抽头渔利190余万元,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冲砸其他赌博场子,逼迫赌客到自家场子赌博,控制了所在镇的地下赌博行业;成立新秀财务公司,安排人员到赌场放高利贷,大肆聚敛钱财;先后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新坝镇有组织进行聚众斗殴,至多人受伤,5辆车不同程度损害;容留他人吸毒10次30余人;该组织部分成员还参与实施贩卖冰毒、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秀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志勇、孙益平、许小虎、王培荣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葛秀玉个人及其团伙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项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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