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王某与徐某(已判刑)预谋后,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一树林里,三人轮流强行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又逼迫郑某拍裸照。2011年12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余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住商丘市睢阳区某乡。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睢阳区某乡。
法院查明,2009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余某与徐某(已判刑)预谋后,由余某约被害人郑某某出来将其骗到睢阳区某乡贾店路西的小树林里,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余某就用三人事先商量的方法用手机给王某发信号,王某来到树林里也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王某用同样的方法将徐某叫过去,十几分钟后,余某和王某又进到树林里,王某用手机给郑某拍了几张裸照。之后三人送郑某某回去的时候,王某对郑某说如果把此事说出去就将照片传到网上或是将其送去当卖淫小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被告人王某、余某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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