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城区的环卫工人杨文军因见人酒醉而起贪财之念,将酒醉人的钱盗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文军盗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杨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37岁的杨文军是湖南省永州市水口山镇人,他自来到广西桂林做环卫工人后一直表现较好。2011年7月30日清晨4时左右,杨文军来到桂林市高新开发区鑫隆酒家门口的机动车道上回收垃圾,此时,杨文军发现一男子酒醉睡在路边,身上背有一棕色挎包,顿时起了贪财之念,于是,杨文军东张西望地向四周看去,发现天还未亮,四处无人,他就偷偷地将酒醉人的挎包盗走,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261元后,杨文军又将挎包悄悄地放到酒醉人身边。然后装着无事一样的杨文军又继续做事,随后,再离开现场。事后,杨文军除用去所盗现金里的261元外,其余现金均用旧报纸包裹藏匿在家中的衣柜上。
再说,当酒醉人醒来后,发现钱财被盗,即报案。2011年8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将杨文军抓获归案。并缴获剩余赃款5000元。案发后,赃款5000元已退还失主。
该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杨文军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文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杨文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二审期间,又能真诚表示悔罪。鉴于杨文军盗窃系临时起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所盗赃款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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