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系前后邻居。某日,陈某家的小狗跑到赵某家的院子里,赵某欲将狗赶出,陈某听到狗叫寻声赶到赵某家与赵某之妻张某发生口角。几日后,陈某之女崔某又因该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导致矛盾升并互殴,赵某阻止未成即用铁捅条对崔某殴打,经鉴定属于轻伤。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陈某系前后居住的邻居,平日两家素有矛盾。2011年1月期间,陈某家的小狗跑到赵某家的院子里,赵某欲将狗赶出院子,汪汪的狗叫声被陈某听见,陈某即寻声赶到赵某家院外与被告人之妻张某发生口角。当月26日17时许,陈某来到赵某家门口与张某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导致矛盾升级,陈某之女崔某等人与张某发生互殴,被告人赵某阻止未成即返回屋中拿出一根铁捅条,对崔某的头部、肩部、腿部等处殴打。经鉴定,崔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互殴亦造成张某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赵某被查获。
庭审中,赵某称其殴打崔某是因为看到崔某正在殴打自己的妻子,其殴打崔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正当防卫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之妻张某与崔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双方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且被告人赵某持铁捅条对手无工具的崔某进行殴打,其行为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本案被害人崔某主动到被告人赵某家门口,挑起矛盾事端,继而和赵某妻子张某发生口角,导致双方互殴,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亦可对被告人赵某在刑事处罚上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亦可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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