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妻子流酸泼情人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宁某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2月6日上午约10时许,正值中国传统一年一度的春节,到处洋溢着春节团聚、祥和的气氛当中。被告人宁某菊回家之后发现其丈夫黄某不在家,猜测丈夫可能在情人家幽会,遂匆忙来到情人宁某的住处寻找,当打开房门的那一刹那,看见宁某与黄某衣冠不整苟合在一起。宁某菊经黄某劝说后,搭黄某的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因想起宁某与其丈夫黄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丈夫经常拿这件事来气她,宁某菊一时冲动之下,宁某菊即下车购买一瓶硫酸,回到宁某的住处,趁宁某不备将硫酸泼洒到宁某的头部及身上。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硫酸烧伤致使宁某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容貌毁损、变形、丑陋,其损伤程度达重伤标准,被害人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菊于2008年6月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宁某菊于2008年6月24日赔偿了医药费20000元给宁某后外出务工,于2011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宁某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是因家庭婚姻纠纷引起,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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