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原副局长龚绍礼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龚绍礼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40万元。
龚绍礼1999年3月24日任江西省煤田地质局副局长,2003年12月1日任局长,2009年6月19日任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副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龚绍礼利用担任江西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周某等数十人的财物,共计318.08万元人民币、9.25万美元、0.4万欧元、0.7万澳元、5万元购物券,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龚绍礼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0万元,龚绍礼从中分得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绍礼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对其贪污犯罪部分以自首论,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绍礼当庭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绍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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