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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思悔改 持有大量冰毒上火车再受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2/5 13:02:19  chenping  点击:1969
1979年出生的李某,生活在一个富足的家庭,然而19岁和25岁时的两次犯罪,让其在牢狱中度过了8年多的时光。出狱后的他本想改头换面重新做人,不曾想粘上了毒品,且一发不可收拾。本来身患开放性肺结核的他,身体已经很虚弱。但是毒品的诱惑让其再次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

    12月1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18日,从成都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正点发车,人们在期待中迎来了新的旅程。然而,乘坐在2号车厢20号上铺的李某却一直忐忑不安。列车在偃师站发车后。乘警在车厢内例行巡视、检查。心怀鬼胎的李某此时显得神色慌张,当乘警从李某的铺上拿下来一条蓝色牛仔短裤时,李某几乎瘫倒在了座位上。随后,乘警从牛仔短裤右兜内查出用纸巾包裹的一大一小两袋白色结晶状颗粒物品。经盘问,李某供称该物品是冰毒,买来自己吸食的。李某随被抓获。

    后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大袋物品重13.5825克、小袋物品重0.2385克,共重13.82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已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要求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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