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梅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梅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康勤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1116元。
2010年3月18日晚,王梅祥与同村村民王某在网吧玩赌博机输掉了几百元钱。王梅祥让网吧老板范某免费为其开两台电脑上网,遭到拒绝后便怀恨在心,随后王梅祥同王某一同返回村中。至19日凌晨,王梅祥从家中携带一把剪刀让王某骑摩托车送其到网吧。来到网吧后,王梅祥从后门进入赌博机室看见范某独自一人在清理赌博机,遂冲上前用剪刀朝范某胸口刺去,范某见状用右手抵挡时被剪刀刺穿虎口并刺中右胸口,范某使劲握住剪刀抵抗,在抵抗中王梅祥将范某摔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继续用剪刀刺,范某大呼救命。此时刚出网吧的彭某听见呼救声就进入赌博机室看见范某被人压倒在地,赶紧叫来范某的妻儿,范某的妻子闻讯赶来劝说王梅祥,范某的儿子手持木棍朝王梅祥头部打去,王梅祥遂逃离现场。范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933元。经法医鉴定,范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
王梅祥于2011年6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梅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轻伤的后果,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对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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