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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非法套现5千余万元 8被告人分别领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28 16:36:52  chenping  点击:1195

 

为非法牟利,“精明”的霍桂明和妻子支友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27个电器商行后,将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银行领取的15台POS机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5146余万元。11月24日,霍桂明等8人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安徽省怀远县人霍桂明和妻子支友美,在所在的蚌埠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了樱雪厨卫、龙祥电器等27家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的名义,分别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领了15余台销售点终端机具(俗称POS机),随后,夫妻二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出租信息,先后将这15台POS机以租期3个月、租金80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租给韩建、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等人,韩建等人利用这些POS机,大肆进行无实际经营行为的非法套现活动。

    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韩建等人以收取0.6%—1.2%的手续费为目的,于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阜宁县等地,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这些POS机,非法帮助他人刷卡套现5146万余元。

    法院认为,霍桂明、支友美为非法牟利,以虚构的电器商行领取POS机后又分别非法租赁给韩建、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等人从事非法套现,其中,韩建为他人套取现金1650余万元,潘建铭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1380余万元,曹廷奇为他人非法套现1080余万元,李志宝为他人非法套现51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杨丽萍、杜刚属情节严重。霍桂明、支友美和韩建等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应对韩建等人为他人非法套现总额5146余万元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以该8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霍桂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支友美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韩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对霍桂明等8人分别并处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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