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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拖行路人6.6公里惨案宣判 故意杀人死罪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15 15:34:45  chenping  点击:1769
司机徐冬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将路边行走的老太撞倒后,非但不停车施救,反而在同车人员薛囤的鼓动和指挥下驾车逃逸,轿车从受害人身上碾过,将受害人挂在车底盘下,期间不顾警车拦截,在闹市区一路狂奔将受害人拖行6.6公里。最终受害人因多发骨折、肺脏损伤、大面积皮肤严重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11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交通肇事拖死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冬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囤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徐冬,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张湾乡。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薛囤,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陕县温塘,陕县公路局路政员。

    2011年4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冬酒后驾桑塔纳轿车与被告人薛囤沿三门峡市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百货附近时,将路边女行人赵某(女,殁年58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徐冬不但不积极施救,反而在薛囤的鼓动和指挥下驾车逃逸。逃逸中,该车从赵某身上碾过,致使其挂于车底。二被告人明知车将被害人撞倒可能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驾车逃窜。

    当肇事车辆行至崤山路建材市场附近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随即驾警车追赶,并在近距离喊话要求其停车。被告人徐冬发现警车后,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窜。当肇事车辆逃窜至209国道同陕州大道立交桥往西50米处时,车辆突然掉头,将赵某甩出车底,至此赵某被该车拖行近6.6公里,最终造成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薛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为被告人徐冬出谋划策并指挥行车路线躲避侦查。

     2011年4月2日上午9时,徐冬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系被交通工具撞击、挤压、拖擦造成胸骨骨折、肋骨广泛骨折、肺脏损伤、大面积皮肤严重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冬、薛囤明知车底可能拖卡着被害人,仍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徐冬辩称自己当时只感到车轮打滑,行驶中有肉肉的、车不利的感觉,并不知道被害人挂在车底,自己不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薛囤辩称自己没有指挥路线,仅构成包庇罪。被害人赵某的家属也到庭参加庭审,家属认为被告人明知车底有人,还疯狂拖行近7公里,人没被撞死却被活活拖死,性质太恶劣,强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冬、薛囤明知车已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不但不积极停车实施救助,反而在薛囤的鼓动和指使下驾车逃逸,使该车从被害人赵文平身上碾过,致使其挂于车底。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很可能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仍致被害人生死于不顾,为逃避罪责,继续驾车逃逸,将被害人拖行6.6公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薛囤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徐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冬犯罪后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对其可不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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