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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23支香烟 笨贼被瓮中捉鳖获刑7个月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15 15:17:32  chenping  点击:1101
 24岁的湖南籍蒋某林初中毕业后即到广东务工,2007年因在美的公司盗窃手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08年在中山市南头镇因盗窃电力设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蒋某林因入户盗窃2包开启的香烟共23支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林趁无人之机,窜至中山市东凤镇和平村被害人何某添住宅,从该巷子的窗口攀爬上该住宅二楼阳台,后其用一根树枝撬开该住宅二楼阳台大门,接着其在该住宅翻找财物,在该住宅一楼大厅的茶几盗窃事主何信添放在该茶几的两包香烟:一包南洋红双喜牌香烟,内有九支香烟;另一包玉溪牌香烟,内有十四支香烟,红塔烟草(集体)有限公司出品。后其发现该住宅主人起床,其便躲在该住宅三楼至四楼楼梯拐角处。4时许,被害人何某添起床准备去鱼塘开增氧机,发现二楼的阳台门开着。后其下去一楼大厅,发现0时许,何某添睡觉前放在一楼大厅茶几上的上述两包烟不见,何当时感觉有点奇怪。后其便直接出去其的鱼塘处开增氧机。过了约20分钟,何便回来,在一楼大厅处看电视,就一直没有睡觉。后何妻子起来,两人一起吃早餐的时候,何便问其妻子,昨晚有无开二楼的阳台门,有无拿其那两包烟,何的妻子说没有。后何才想起有人入屋内偷东西,于是让其妻子便上楼去翻找一下有无被盗其他财物。至7时许,事主何某添发现该住宅三楼有人,后其马上拨打110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赶赴该住宅,在该住宅三楼至四楼楼梯拐角处,抓获企图逃走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林,并当场在蒋辉林身上缴获上述两包香烟。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香烟并已发还被害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林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辉林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山市第二法院刑二庭陈健强法官说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无论被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一、关于入户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累犯,我国刑法做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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