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公安部“亮剑”专项行动督办的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其租住的房屋内,采取利用购买假的成板健胃消食片、包装盒、说明书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并通过传单宣传、物流发货等手段,销售假冒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份间,销售给河南省洛阳市的李某假冒儿童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1440盒(价值人民币8640元元),假冒成人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4500盒(价值人民币27000元)。201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房里,查获假冒的儿童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3210盒(价值人民币19260元),假冒的成人装江中牌健胃消食片790盒(价值人民币47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9640元。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的假冒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均未检出太子参药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