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一个三人抢劫团伙案的主犯封云强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封云强和封铁勇均是乐陵市同一村庄的青年农民,他们从小就熟识,长大后又都在河北省承德市做蒸馒头生意,并在几年前承德一台球厅玩球时认识了当地无业游民孙伟男。2009年11月的一天,封云强在承德市先后找到封铁勇和孙伟男,告诉他们说唐山市的一个朋友讲有个女的特别有钱,约他们一起绑架富婆、弄大钱花花,三人经商议一拍即合。
“要绑架人,手上必须有一把枪才方便啊!”封云强要封铁通想办法联系买支枪,封铁勇当即答应了下来。原来,封铁勇听他人说过在天津洋货市场里能够买到枪支,并曾到该洋货市场买手表时有意识地索取了一陌生老板的名片。后经电话联系,2009年11月9日,封云强、封铁勇和孙伟男三人一起赴唐沽找到了这位老板,果然花2.2万元就购买到了1支仿六四手枪和20发子弹。
“要作案方便,还必须有一辆轿车才行!”2009年12月7日,封云强三人来到乐陵市一家宾馆内住下,又就抢劫出租车一事进行了商议和分工。第二天,他们三人在乐陵汽车站附近,以外出讨债为名骗租了一辆无牌“黑出租”轿车,伺机抢劫,可是途中由于封铁勇心虚胆小、没有按原计划分工让司机半路上停车,致使他们抢劫未遂。
“铁勇胆子太小,办事太磨叽,让我们很着急!”据封云强后来归案供述说。2009年12月10日,即在再次抢劫出租车作案的这天,他嫌封铁勇办事不力,安排封铁勇一人在宾馆住处等候,而由封云强和孙伟男两人出去“办点事”。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封云强和封铁勇分别携带手枪和刀子,在乐陵市一酒店门口附近骗租李某驾驶的“黑出租”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河北省盐山县。当该车行驶至乐陵市漳卫新河堤公路段时,孙伟男按照分工以查看路线为由要司机李某停车,并示意封云强动手。该车停下后,封云强立即掏出手枪顶在李某的腰间、将其控制,孙伟男迅速打开前车门喝令李某坐驾驶座后面去。于是,该车由孙伟男驾驶,封云强坐在副驾驶后座用手枪顶在李某头部右侧太阳穴处。
途中,封云强扣动板机枪响,致使李某当即死亡。据后来封云强接受审讯时,他曾这样解释道:“当时车沿河堤行驶,路坡不平,当车子下坡时一颠,那个司机曾用右胳膊撩了一下我手中的枪,我当时以为他要反抗,便扣动了板机,枪响了,司机的脑袋里喷出了很多血来……”
枪杀司机李某后,他们二人在继续行驶途中将李某尸体抛至农田水沟内用玉米秸掩埋,将从李某身上搜出的证件和血染的座套等分别掩埋、烧毁。抢劫得手后,封云强和孙伟男二人担心该车被发现,便将车停放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政府大门对过的公路侧辅道上,二人打的车悄悄地潜回到乐陵市原住处,并将抢劫一事告诉了封铁勇,还安排封铁勇将二人作案的血衣送到附近洗衣店去。
可是第二天,当他们取回清洗的衣服,由三人一起租车赴千童镇打算取回抢劫得手的车辆时,发现该车附近有警察守护,感觉不妙的三人便掉头逃之夭夭。后来警方以此车为线索,很快将封云强、孙伟男、封铁勇三人先后抓获归案。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云强、孙伟男、封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枪支,并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其中,封云强、孙伟男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封铁勇属从犯,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封云强死刑、孙伟男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封铁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附带民事判决封云强、孙伟男共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2.5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封云强和孙伟男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最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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