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正处级企业干部张海营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张海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被告人张海营犯罪所得197.628万元(已缴纳100万元)。
被告人张海营,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捕前原任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正处级任命管理企业干部。
审理查明,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贸发股份)和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贸发置业)均是河南对外贸易发展总公司(贸发总公司)注资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1996年以来,张海营被贸发总公司委任为贸发股份、贸发置业董事、总经理、董事长职务。2008年3月,张海营安排贸发置业副总经理薛某借用该公司600万元现金,以张海营亲属院某的名义注册成立金翡翠(实际是张海营的个人公司)。2009年9月,在张海营的授意和安排下,贸发股份、贸发置业、金翡翠签订了转让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股权的三方协议。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张海营避开贸发置业虚增2200万元中已冲销的764.6万元,使贸发股份转让20%股权少估算137.628万元。从而让金翡翠也即张海营实际非法获取137.628万元。
2007年8月,被告人张海营安排薛某往自己银行账号上存入现金100万元。薛将收取的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配套费81万元及从贸发置业财务领取现金19万元汇入张海营账号。张海营用该款为自己在郑东新区“中凯华府”小区买房一套。2010年10月,张海营用虚假票据冲销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金60万元,占为已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让国有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的转让程序,采用隐瞒事实,少计算公司资产虚增后充实部分,变相压低股值的手段,让自己的公司购买获利,从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37.2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海营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00万元用于个人公司注册,属于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海营利用其作为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下属公司的特殊影响,将下属公司的60万元资金采用虚假支出的手段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海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海营将挪用的款项已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并退出赃款100万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海营表示上诉。
据悉,该案由河南省省直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侦办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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