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邓垒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垒在1990年至1999年9月17日任内江市某医院财务科出纳,1993年至1999年9月8日期间,邓垒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少入账或者不入账的方法,多次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共计77.7万余元,并将其中72.8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活动,4.9万元借给他人。案发前和案发后,单位共收回其借给他人的公款1.6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1999年9月17日邓垒截留本单位当年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的现金18.5万余元,并携款潜逃外地全部挥霍。2011年8月8日,邓垒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江市某医院出纳的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公款18.5万余元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邓垒挪用本单位公款77.7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和借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邓垒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邓垒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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