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10万元据为己有,亲侄子竟将伯父掐死沉尸河中。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杀伯沉尸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害人谭长某因其子意外死亡分得赔偿款10万元,交由其弟谭某义保管,谭某义又将存有该笔赔偿款的存折交给其子被告人谭某代为保管。谭某在保管谭长某的存折期间,多次支取存款。
2010年12月5日,谭长某到石柱县城讨要存款,谭某以取款需要身份证为由进行搪塞。当日下午,谭某分两次取出存款余额7万元。12月7日,谭长某返回老家拿身份证,12月8日中午再次来到谭某义家拿钱。当谭某得知伯父又来拿钱时,因无钱归还,遂产生杀人之念。
谭某叫朋友为其租来一辆 “长城哈佛”小车作为作案工具。当晚10时,谭长某到谭某家向其索要存款,与谭某发生争吵。谭某以到忠县谭长某之女小琼家当面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将谭长某骗上小车。
途中,因还钱问题,二人发生争吵。谭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暗中取下谭长某的手机卡。行至石柱县大歇镇大歇村“敲堡湾”路段,谭长某不愿继续前行而用手抓方向盘。谭某停下车后,侧身用手卡住谭长某的颈部并抵在座椅靠背上直至其窒息死亡。
事后,谭某将车开回石柱县城一洗车场处停放,途中找寻了机器皮带、石磨、铁链等物品作为处理尸体的工具。次日凌晨5时,被告人开车来到忠县一桥上,用皮带、铁链将谭长某的尸体捆绑后套上石磨,推入河中。之后,被告人返回石柱。为掩盖谭长某死亡的事实,谭某于12月11日分别使用谭长某的手机卡拨打了谭长某之女谭小琼和儿媳熊兴兰的电话,电话接通后谭某不说话,以此造成谭长某还活着的假象。
2011年3月4日,谭长某尸体被人发现后报警。经法医鉴定,谭长某系颈部遭受钝性暴力压迫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用手将其活活掐死后沉尸河中,其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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