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乡镇干部陶殿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所保管的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十六万元获刑十一年。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陶殿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陶殿军表示不上诉。
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殿军于2008年-2010年先后担任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政法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并兼任该镇周集片片长,其在担任片长期间负责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该镇政府根据镇书记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将各片区交纳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征收比例返还给各片区片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被告人陶殿军自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通过先签字后领取的方式,从镇会计处签领社会抚养费返还款计372420元,再根据镇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扣除20%作为镇主要领导工作经费后,被告人陶殿军实际取297936元。陶殿军领取该款后自己保管,之后,除138019元用于公务支出外,余款159917元被陶殿军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5月16日,侦查人员在发现陶殿军涉嫌犯罪后首次向陶殿军调查,陶殿军予以供述后于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殿军身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所保管的社会抚养费返还款计15991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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