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毕业的苏某,与同事贺某平时关系不错,工作闲暇二人还经常一起聚餐,喝酒聊天,闲话家常。近日,却因酒后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苏某也因一时冲动而受法律追诉。10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1月4日17时30分许,因给朋友送行,苏某与贺某等二十余人相约在肃宁县“新天津”饭店聚餐,共叙友情。不曾想吃饭过程中,苏贺二人因喝酒发生口角,并在饭店门口相互动手,被其他朋友劝开后,大家不欢而散。往宿舍走的苏某始终觉得自己很没面子,不教训贺某实在难解心头之恨。失去理智的他便在路边超市购买了水果刀。当晚,20时20分许,苏某进入贺某所在单位宿舍后,因话不投机,失去理智的苏某便拔刀刺向了贺某。致使贺某右腹股沟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看见倒在血泊中的贺某,苏某酒醒了一大半,急忙和其他室友一起拨打120求救,并向110报警投案。
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审理,苏某一直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悔罪认错。在开庭审理中,苏某多次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在家人帮助下苏某自愿赔偿了贺某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赔偿并治疗贺某病情,系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宽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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