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继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继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蒋继文通过手机与沈启兴联系后,与被告人蒋继德在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32号附84号三楼出租房内,以12万元的价格将498.67克的冰毒进行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出租房茶几上查获冰毒十袋和一百元人民币上冰毒少许。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冰毒净重49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继文、蒋继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491.6克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继文、蒋继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继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继文在服刑时因病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继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继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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