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是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我国已将其列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并明令禁止采伐。但因红豆杉材质好、色泽美观,价值一路上扬,部分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红豆杉。10月18日上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30名被告人因非法收购、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获刑。
2011年3月,城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2011年初,家住城口县岚天乡的周某非法收购谢某、黄某、刘某等人在岚天乡三合村非法采伐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件发生后,立刻引起相关部门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立刻展开对此事的调查。2011年4月,本案6名被告人被依法逮捕,另23名被告人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朱某委托刘某(另案处理)寻找红豆杉样品。刘某联系到城口县岚天乡三河村一组的夏某,被告人夏某便在自家柴山非法采伐了4株红豆杉,被告人朱某以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周某在为被告人朱某运这4株红豆杉时,得知有利可图,便与朱某谈好价格帮其收购红豆杉。后周某先后在城口县岚天乡三河村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0.7元/斤的价格,非法收购谢某、黄某、刘某等28人非法采伐、出售的红豆杉66株,其中约22株红豆杉以1.2元/斤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朱某,获款24000元,其余约44株,原木材积共为3.6668立方米红豆杉,被城口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将红豆杉运至外地约有26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周某非法收购的被告人谢某等28人非法采伐、出售的树木系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10月18日,城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某等人盗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案件在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道“岩杉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政府宣传不到位,其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看见别人在采伐,自己也参与采伐,主观恶性不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有被告人一直生活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即使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但对自然保护区内不得砍伐树木、采药、挖矿等相关的政策应该清楚,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当日下午,本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朱某、周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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