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第一起同性恋杀人案于10月24日一审宣判。黄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已过而立之年的桂平籍男子黄某,与被害人杨某于2010年元旦在玉林市认识后发展为同性恋关系,杨某随后带黄某到其工作的北流市某水泥厂居住,两人在该水泥厂的一栋废弃宿舍楼的一房间里共同生活,杨某承诺等发工资后给几百元钱黄某。2010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杨某在领到工资后却只愿给黄某30元钱后欲离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某遂捡起地上几根废弃的电线从后面勒住杨某的颈部用力往后拉并扭转电线,杨某被拖跌在地上挣扎几下便休克后死亡。黄某松手后,从杨某身上搜出一个黑色钱包和一台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并将钱包里的500元人民币和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
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颈部受外力压迫引起的窒息死亡。同年12月13日,黄某在广东省普宁市东埔工业区聚缘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10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赔偿杨某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两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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