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阻止一名“酒疯子”伤害他人,一个小伙子持木棍失手将其打死。事发后,众乡亲及受害人亲属纷纷为小伙子求情,要求予以宽大处理。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伙子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安徽省砀山县曹庄镇曹庄村的被告人杨秋赞和被害人杨玉安是堂兄弟。2011年5月2日中午,两人受本村亲戚杨存生相邀陪客人喝酒,由于酒场气氛较好,酒一直喝到下午4点多钟。杨玉安醉酒后离开杨存生家,在路上杨玉安恰遇一辆为一家超市送货的箱式货车停在路边,杨玉安无故要打货车司机,并将货车的倒车镜掰掉,用长条凳将货车的挡风镜砸烂,后杨玉安又将前来劝阻杨玉安的三叔杨存生、三婶刘春英、五叔杨存永、表兄等人殴打致伤。被告人杨秋赞闻讯后上前劝阻也被杨玉安用长条凳砸中臀部,后杨秋赞跑到附近杂货店持一根木棍,再次来到杨玉安跟前劝阻、责备,杨玉安辱骂并用长条凳砸中杨秋赞的手部,杨秋赞持木棍打中杨玉安头部,杨玉安当即倒地。之后杨秋赞将受伤的杨存永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杨玉安也被他人送至砀山县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杨玉安系钝性物体作用头部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杨秋赞积极对杨玉安家人进行赔偿,杨玉安父母和妻儿对杨秋赞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两份谅解申请书;当地一百多名群众联名上书法院,证明杨秋赞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要求司法机关对杨秋赞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被害人杨玉安酒后行为失控无端滋事,砸坏他人车辆,打伤多人,被告人杨秋赞为了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系正当防卫,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杨秋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杨秋赞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双方亲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及当地群众书面请求对杨秋赞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法院审委会讨论依法对杨秋赞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秋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