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出的安徽省宁国市女孩徐某,中专毕业后不谋正当职业,却当上了小偷,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间,在宣城和宁国两地市区的服装店以买衣服、试衣服为借口,趁店主不备,多次盗窃店内财物,共计盗窃财物价值10390元。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12月7日11时许,徐某至宣城市区轻贸商城17号门面“晚艾”服装店内,以买衣服、试衣服为借口,趁店主不备,从该店柜台后面一红色女式挎包内窃得一只女式黑色钱包,窃取包内现金3100元。
2010年1月6日14时许,徐某至宁国市西津街道兴美步行街“陶儿衣坊”服装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从该店柜台内窃走一红色钱包,窃得包内现金3900元。
2010年4月的一天上午,徐某至宣城市区叠嶂路47号“清逸一枝秀”服装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从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窃走现金200元。
2010年6月23日9时许,徐某至宣城市区府山广场“朗香”服装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800元。
2010年6月29日10时许,徐某至宁国市西津街道鸿韦路“依佳”服装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一黑色钱包内现金2090元。
2010年7月3日9时许,徐某至宣城市区叠嶂中路“恒源祥”服装店内,以上述相同手段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300元,得手后乘出租车逃离时,被该店员工郑某发现后将其控制并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徐某抓获。徐某在归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清所有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亲属代为全部退赃,可酌情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没有异议,因该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徐某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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