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籍男子郑某在安徽蚌埠办理信用卡并通过他人非法套取人民币100000元后自用,后因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还的人民币83294.91元被转为透支金额。结果,郑某经银行两次书面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还款,构成恶意透支获刑。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郑某曾租赁于某位于蚌埠市南山路某号的店面经营印刷业务。2009年3月份,因业务陷入困境,郑某将其租赁的店面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席某。2010年3月16日,郑某利用虚假的“蚌埠泰阳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在蚌埠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的信用卡。2010年3月21日,郑某又利用虚假的个人薪金收入和房地产权证作为资产证明,以虚构的购买汽车名义向该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的分期付款业务,并将卡号为6222300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升级为可透支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4月1日,郑某通过他人非法套取人民币100000元后自用。2010年10月,郑某因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分期付款业务被该银行支行取消,剩余得人民币83294.91元被转为透支金额。此后郑某经银行两次书面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还款,该银行遂报警。案发后,郑某的亲属于2011年4月13日将被告人所欠该银行支行的款项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达人民币8329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亲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为被告人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并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并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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