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父亲因犯窝藏罪同案受审。
2006年8月8日晚8时许,复读了一年高三,刚参加完高考的周节(男,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涪陵区。当年的周节考上了重庆某“三本”院校,还没来得及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就亡命天涯了。)在家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一个人在家看电视,当他看到电视里的一些亲热画面时,20岁的他内心燃起一阵莫名的性冲动。恰好此时,同住2楼的水电收费员陈娟娟到周节家来收取上个月的水费,陈娟娟收完水费后离开周节家。周节即尾随陈娟娟到该幢楼六至七层转角平台处将陈娟娟抱住非礼,陈娟娟激烈反抗,并大喊大叫,周节害怕即放开陈娟娟跑回家中。
回到家中,周节觉得自己的行过有些过火,于是下楼准备向陈娟娟道歉,当走到该楼四层与五层之间的楼梯转角时,刚好听见陈娟娟正对四楼的住户刘菲菲夫妇讲述刚才发生的事情。周节跑到陈娟娟面前跪下道款,并请求其原谅,四楼的刘菲菲夫妇当面训斥了周节,并称要将此事告诉周节的父母及其它人。
周节越想越气,认为四楼的刘菲菲夫妇骂了他,还要将此事告诉他父母及其它人,让他没面子在当地活下去。当晚11点多钟,他提起一把小菜刀打算去找四楼的刘菲菲夫妇报复,在四楼的楼梯转角处发现刘菲菲夫妇一直没关灯睡觉。在等待作案时机时,周节想到如果二楼的收费员陈娟娟若不将这件事告诉刘菲菲夫妇的话,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于是,周节提起刀来到二楼,在二楼的转角处,他发现陈娟娟已经关灯睡觉,于是从二楼转角的平台处翻入陈娟娟家的厕所。然后来到陈娟娟家的厨房,在厨房里周节看到水龙头在使劲的滴水,联想到以前陈娟娟一直说周节的父亲偷水,而实际上是陈娟娟家的水龙头在滴水,周节很生气,在厨房里他换了一把大菜刀,进入陈娟娟的卧室。
进去之后,周节在陈娟娟的床前犹豫不决,经历了二十多分钟的思想斗争。突然,卧室窗外的公路上有货车经过,“轰轰”的声音将陈娟娟吵醒,陈娟娟惊讶的叫了一声“你怎么在这里?”周节一下子就懵了,想都没来得及想,提起菜刀就朝陈娟娟颈部猛砍十几刀,当场致陈娟娟死亡。
杀完人后,周节很害怕,他认为只有将尸体处理了,公安机关才不会发现。周节想到以前看过的电影《魔镜》里的分尸情节,于是用冰箱包装纸壳将被害人的尸体拖至厕所,并用菜刀将被害人的尸体分解成躯干、头、双腿等四部分,并连夜先后将尸体丢弃于重庆市涪陵区长江的一条支流河段及长江中,并将陈娟娟家中的血迹清扫后逃离现场。
2006年8月11日晚,周节的父亲周秀国得知涪陵公案机关在调查陈娟娟被害一案,在发现其子周节手上有伤并且情绪异常后追问周节,周节于是承认并讲述了杀害陈娟娟的事实。之后,周秀国拿出500余元人民币让其子周节往西北方向逃跑。周节先后逃至成都、宝鸡等地,后化名何军到新疆打工。
2011年2月20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地窝堡一网吧内将周节抓获归案。
当年,陈娟娟被害案发生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对周秀国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后来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没抓到犯罪嫌疑人周节,该案一直未结案。2011年4月18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以涉嫌窝藏罪对周秀国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秀国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庭审中,被告人周节、周秀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周节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非常后悔,当庭给被害人家属道款。
“我知道,我的行为你们不可能原谅我,但我也只能向你们表示道款。我做了这么愚蠢的事,我只能说声对不起。我愿意承担我的该承担的后果……”
“我对陈娟娟的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俗话说‘养子不教,父之过’,由于我疏于对儿子的教育,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也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深深的伤痛,在此我追悔莫及。我愿意为儿子赎罪……给我儿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我也犯了窝藏罪,我愿意接受审判,今后我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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