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国民无证驾驶,与对面来车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的妻子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国民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6月29日20时,被告人刘国民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本县唐集镇翟陈村返回朱疃村,摩托车后乘坐其妻陈怀平。当被告人刘国民驾车沿S225线自西向东行至本镇境内25KM+680M处,在与对面来车交会时,遇前方同向本县荆芡乡石山村村民张保荣驾驶的无号手扶拖拉机(拖斗所载稻谷袋超车拖斗)临时停车,被告人刘国民驾车左驾方向避让中,摩托车右侧车把与手扶拖拉机所载稻谷超宽部分相刮,致刘国民、陈怀平受伤。陈怀平因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1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国民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7月1日,被告人刘国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国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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