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伙同郭某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延庆县农户家里,冒充电视台记者,并以宣传新农村建设为由,让农民拿出现金进行拍照,二被告人乘机采取掉包的手段,用假币调换农民手中人民币。被告人黄某参与诈骗作案7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600元;郭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600元。近日,延庆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伙同郭某预谋诈骗后,到延庆县沈家营镇刘某家,冒充电视台记者,并以宣传新农村建设为由,让刘某拿出现金进行拍照。在此过程中,二被告人乘机采取掉包的手段,用假币调换刘某手中人民币1300元。当日下午,二被告人又到延庆县井庄镇孟某家,采取同样手段,用假币调换孟某人民币3300元。2009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以同样手段,先后骗取延庆县香营乡王某、马某、王某、延庆县四海镇任某、延庆县张山营镇赵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参与诈骗作案7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600元;郭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600元。
延庆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诈骗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起获,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诈骗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其在法庭审理期间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鉴于其参与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已全部起获,尚未给事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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