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抢劫、故意杀人罪的案犯李广火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广火(曾用名李振有),男,1986年出生于广西北流市,住该市清水口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被告人李广火、钟某某、刘某某经密谋后决定抢劫当地无证营运的出租车司机。次日,由钟某某、刘某某出资,李广火、刘某某去购买了2把尖刀、1把平头水果刀、一根花芯绳以及3双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晚10时30分许,李广火、钟某某、刘某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乘二轮摩托车到达北流市汽车南站,由李广火、钟某某出面雇请被害人邱某某无证营运的吉利牌小汽车(车牌桂K75702,价值12011元)往北流市塘岸镇六高村,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尾随。
当车驶至北流市塘岸镇六高村半瑶香路段时,李广火、钟某某持刀威胁被害人邱某某,并用花芯绳将被害人捆绑起来,与随后赶到的刘某某一起搜身抢走被害人的装有现金1000元的钱包和价值202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随后,李广火、钟某某挟持被害人驾车至北流市塘岸镇六高村雷鸽路口处,李广火、钟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密谋杀死被害人邱某某灭口。尔后,刘某某在车后排捂住被捆绑在驾驶位的被害人的眼睛和嘴巴,李广火在副驾驶位、钟某某在驾驶室外各持一把尖刀割刺被害人的颈部,将其杀死。
尔后,三人一起将被害人的尸体从车上拖下置于路边,再拆下驾驶座的坐垫覆盖于尸体上,刘某某从摩托车油箱取出汽油焚烧尸体。之后,由钟某某驾驶被害人的小汽车搭乘李广火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某一起返回北流城区,途中,三人将汽车车牌拆下后与一把尖刀、手套等部分作案工具丢弃。同月8日,被告人李广火、钟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玉林市中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李广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钟某某、刘某某因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而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钟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玉林市中院于9月27日对李广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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