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丰田小轿车,在由东向西驾驶至津市九澧大道某中学门前路段时,将正在通行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田某撞倒,造成田某当场死亡。一时没了主意的刘某,心慌意乱之下驾车逃离现场。经过几小时的思想斗争,22时30分许,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之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田某亲属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总金额为14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加之案发后,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判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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