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瘾君子因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0.99克,于9月26日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缴获的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生于1979年,2010年杨某染上了毒瘾,此后他与毒品的孽缘就斩不断。自2010年10月开始杨某从他人处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其中,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冰毒1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冰毒0.5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鄢某冰毒0.5克,2010年11月3日下午抓获杨某时,从其身上当场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8.99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是通过贩毒来筹集毒资或者是将贩毒所得作为其吸食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被告人杨某不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毒人员身上所查获的毒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依法应计入贩卖的数量,故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认定为10.99克。《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以贩养吸人员身上所查获毒品的认定,并不排斥对其他贩毒人员身上所查获的毒品的认定,而是对以贩养吸人员的一种从轻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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