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用骗来的房本进行的贷款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1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以房屋需要过户为由,从楼下邻居处骗得邻居刘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吴某将上述证件复印后,又通过他人伪造了申请贷款所需要的刘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准备将上述房屋抵押给银行骗取贷款。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某到萍乡某银行以刘某的名义申请了一个账号。4月15日,吴某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到萍乡某银行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5万元,后通过初步审核。5月5日,被告人吴某来到该行,以“刘某”名义与该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贷款手续。5月9日,该行将25万元贷款发放到了吴某以“刘某”名义开户的账户上。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来到银行,欲提取上述账户内的存款,该行工作人员发现其所用于开户的“刘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均系伪造,遂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房屋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吴某诈骗贷款25万元,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吴某在提取贷款时被他人发现而未成功,属于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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