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间接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松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明、贺俊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10月12日16时许,张军为阻止女儿与被害人谢辉谈恋爱,要其内侄被告人曾松去警告谢辉。曾松遂打电话给谢辉,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并约好当天在吉州区滨江榕树下见面再谈。之后,曾松纠集被告人王明、贺俊及邹军、马强、刘齐良、“矮子”等人携带砍刀分乘两辆出租车前往滨江榕树码头,见到谢辉后持刀追赶,谢辉为躲避追砍而跳入赣江,曾松、王明、贺俊等人见状,手持砍刀在赣江河堤守候,曾松用言语威胁谢辉,并和王明用石头砸谢辉,谢不敢游上岸被迫潜入水中游向江心,曾松、王明、贺俊等人见谢辉未浮出水面后离开现场。同年10月15日早上,被害人谢辉的尸体在吉州区石溪头赣江南面水域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辉系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曾松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贺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能供认基本犯罪事实,王明还自愿交纳部分赔偿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俊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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