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多次潜入寺庙盗取功德箱内钱财均被判刑。9月19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蔚应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江先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7日、8日,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江西省萍乡市、新余市、南昌市、九江市等地寺庙内,盗走功德箱内现金共计1300余元,被告人江先干负责望风,具体作案经过如下:
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萍乡市开发区柳源管理处“福主祠”,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00余元。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新余市仙女湖名胜区昌山“孝通庙”,盗得功德箱内现金300余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新余市仙女湖名胜区“北山古庙”,盗得功德箱内现金200余元。
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南昌市新建县石埠乡“天地玄宫”,盗得功德箱内现金100余元。
同日12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南昌市湾里区“翠岩祥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400余元。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东岳古寺”,盗得功德箱内现金80余元。
同日18时40分,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伙同他人在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同安寺”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被当场抓获,此次盗得功德箱内现金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蔚应、江先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先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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