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河北籍男子陈某某,以采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器干扰车主遥控锁车的方式,乘车主锁车离开之机秘密窃取车内财物。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0年11月16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凤凰城某咖啡店楼下路边,采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器干扰车主遥控锁车的方式,乘被害人李女士锁车离开之机,秘密窃取其停放在此的宝马牌轿车内的电脑包1个,内有MacBook Pro牌笔记本电脑1台、中兴上网卡1张(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860元)。陈某某后于2011年3月5日1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燕莎友谊商城停车场内,采用同样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徐女士停放在此的奔驰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三五牌香烟1盒(价值人民币20元)。后陈某某欲在此再次窃取周先生车内物品时被商城保安员抓获。
据悉,陈某某所盗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李女士、徐女士,陈某某犯罪所用工具汽车干扰器及汽车遥控拦截器各1个已起获并在案扣押。
朝阳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以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将在案扣押的汽车干扰器及汽车遥控拦截器各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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