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日上午,宣城市一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案罪犯陈邦胜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8月10日晚22时许,陈邦胜从被害人江某家边房窗户窜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江某发现,两人在二楼卫生间内发生争执并扭打,江某大声呼喊。陈邦胜遂对江某实施捂嘴、扼颈等行为,致江某当场死亡。事后陈邦胜窃取一楼房间桌上现金44元。当见到江家客厅停放的摩托车时,陈邦胜产生焚尸灭迹之念,遂拿起空矿泉水瓶,从摩托车油箱中放满汽油,并从厨房拿来火柴。待准备就绪后,陈邦胜将江某的尸体拖到卧室床上,对江的尸体实施奸淫。之后,陈邦胜将棉絮盖在尸体上,浇上汽油点燃离开现场。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邦胜到被害人江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防止其作案行为败露,采取扼颈、捂嘴方式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又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淫、焚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陈邦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其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邦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陈邦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罪犯陈邦胜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陈邦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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