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汉仅仅因为十元钱,与本村村民发生争执,竟痛下狠手,将其伤害致死。自知其罪孽深重老汉,案发后随即潜逃他乡。然而法网恢恢,已年仅七旬的老汉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9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老汉以自己一时冲动换来后半生的牢狱之灾。
1943年10月出生的李某,家住埇桥区西寺坡镇站北村。2000年10月15日中午,李某与本村的张某、吴某等几个同龄的老汉在李某家里喝酒。酒后,张某认为李某拿了其10元钱,李某予以否认二人发生争执。后二人又在本村邻居家门口厮打,李某持木棍朝张某头部、身上连续打击,致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发现张某死亡后,李某随即逃亡外地。
2011年2月16日,宿州市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广州市的一个停车场将李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持木棍打击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琐事引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附带民事诉讼一个人经济损失12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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