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1年3月14日,商河县农民李某、张某(均已另案处理)找到本村村民白某商量,他们打算雇佣白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按照约定向一销售网点运送假冒香烟,并承诺事后会向白某支付一定好处费。在利益唆使下,白某最终答应了这桩不成文的交易。
审理查明,当天下午,正当白某驾驶装载有假冒香烟的农用四轮车行至临邑县城一繁华路段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现场清点,查获“白将军”、“红塔山”、“一支笔”三种假烟累计36箱,价值10万余元。后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实,这批被查获的“白将军”、“红塔山”、“一支笔”三种香烟36箱均系假冒伪劣商标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假烟予以运输,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白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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