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友不想再与其交往,广西宜州市一男子没有冷静思考,冲动之下,将女友捅成重伤。9月2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以故意伤害罪对该男子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湘林与被害人女青年李某于2009年5月相识,经一阵交往后互结为朋友。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曾因感情纠纷动过手,李某打伤了陈湘林的鼻子。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湘林到罗城县去找李某,因李某对其不理不睬,欲结束两人之间的关系,两人遂在该县城区某旅社前又发生争吵。陈湘林一气之下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李某见此情形,因害怕便往农行旁的巷子逃跑,陈湘林持刀在后面紧追,当其将李某追上后便朝李的手、臂、胸、腹、背部等处乱捅。此时,路过该处的廖某欲上前阻拦,又被陈湘林持刀捅伤右手。李某因全身多处刀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才幸免于难。
当日11时许,被告人陈湘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湘林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出于自私心理,持刀将李某捅致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对其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