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无证驾驶一面包车快速行驶途中,想踩刹车减慢车速避让行人时,没有注意放在换档处的一个饮料瓶已翻滚到脚刹处,他踩到饮料瓶上,刹车没有起到制动作用,结果,面包车撞上行人,致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9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3月26日6时许,襄城县汾陈乡某村今年41岁的陈某无证驾驶借来的无号牌某品牌面包车从许昌办完事后回家,但其沿许南公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刘女士从公路北侧的路口右转,驶上许南公路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看到路口突然冲出了电动车,陈某想踩刹车减速避让时,放在面包车换档处的一个剩余半瓶饮料的饮料瓶不知什么时候翻倒、滚到面包车的脚刹处,张某一脚踩到饮料瓶上,刹车没有起到制动作用,面包车快速地冲向电动车,将电动车撞飞近2米远,致使刘女士当场身亡,张女士受伤倒地昏迷不醒。见发生了事故,陈某害怕挨打弃车逃逸。后,周围的群众打电话报警,并将张女士送往医院救治。
4月19日,陈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拘。
经鉴定,刘女士生前系因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合并胸部脏器损失而死亡。张女士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经依法认定,陈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某及面包车车主共同赔偿刘女士、张女士二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6万元,二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没有逃逸,他被被害人家属打伤后才逃跑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逃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