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刘世军,涉嫌因琐事将儿子伤害致死被提起公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刘世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7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1984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世军与其子刘某长期关系不睦。2011年1月18日21时许,刘世军在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儿子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刘世军持尖刀刺中儿子左胸部一刀,伤及左肺,致儿子死亡。刘世军伤人后与他人分别拨打急救电话对儿子施救,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世军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刑罚、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因家庭琐事竟持刀故意伤害儿子身体,致儿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案件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刘世军具有拨打急救电话施救被害人的行为,并积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再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世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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