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县电影公司经理梁平,会计王子民,出纳赵高,通过加大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数的方法套取公益放映补贴经费来发放公司职工的工资和福利,犯罪事实被发现后主动退出赃款。8月25日,天等县人民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三人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
2007年,天等县电影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单位关于下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每场按照100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等内容的通知后,梁平、王子民、赵高决定通过加大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数的方法套取公益放映补贴经费来发放公司职工的工资及福利。2007年至2009年,天等县电影公司实际完成放映场数为674场,梁平等三人在上报公益电影放映补贴经费时,按3682场的放映任务场数上报,加大虚报放映场数3008场,套取公益放映补贴经费300800元。2008年至2010年3月期间,天等县电影公司将套取的300800元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经费中的135634.20元,先后以发放公司职工“基本工资”、“基本生活费”、“过节补助费”、“困难补助”、“交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名义发放给公司职工。其中梁平、王子民、赵高各分得19781.60元、18789.60元、18867.30元,其他职工分得200元至11511.20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平、王子民、赵高身为天等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领导和财会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协商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