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昨日向媒体透露,兴义市原副市长赵明富受贿案二审已作出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有期徒刑10年,并处本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赵明富在任兴义市副市长及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其中,立交桥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明富在提前拨给其所在公司300万元工程款上给予的帮助,于2007年10月、2008年1月两次送给赵明富共24万元。2008年1月,为感谢赵明富在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路灯工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工程承包人李某某送给赵明富8万元。2008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赵明富在兴义市北京路、遵义路立交桥绿化工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工程承包人邓某某送给赵明富5万元。
被告人赵明富帮助解决兴义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小区用电问题及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某工程退款问题,2008年、2010年初,赵明富两次收受兴义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工程项目经理章某贿赂共15万元。2007年8月,兴义市某商住楼项目负责人殷某某送给赵明富1万元。案发后,赵明富及其亲属交赃款50.8万元到办案机关。
黔西南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赵明富所得赃款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赵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对其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已根据赵明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赵明富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依法作出了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