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黑龙江人庄某是北京一家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工人。因为工友李某没有坐过斯巴鲁汽车,没有驾照的庄某偷开客户停在销售公司的汽车拉着两名工友出去,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与七辆车相撞,造成损失40余万元。11月3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在无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偷开被害人田先生停放在北京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保养的斯巴鲁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丰益桥西国贸汽配基地恒福街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去控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旅行车、一辆工程车及五辆哈飞面包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的五辆待售哈飞牌中意面包车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200元;致被害人田先生的斯巴鲁轿车严重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210元,上述物品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402410元,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6月27日,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斯巴鲁轿车放在店里是要改装的,当时我想带新来的同事出去玩玩,我从抽屉里拿的钥匙,当时刚下完雨,过弯时车失控了”,庭上,庄某说道,“我在店里负责改装车,老板基本不锁柜子,平常老板在我也会挪车”。
据庄某的两位同事称,因为有减速带,车刚开始行驶时车速并不快,后来开到平地上,车突然加速,两个人感觉自己都不在车上了,后来拐弯的时候车就撞了。
庄某的辩护人认为,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庄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庄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小,鉴于庄某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庄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这个刑期进行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以娱乐为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多车损坏,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庄某认罪态度好,且开车目的是为了娱乐,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主观恶性有所区分,因此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庄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我很后悔,毕竟我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以后我出来,会适当补偿他们”,庭审结束后,庄某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