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岁王某将自己收购的西周时期鸟纹铜簋青铜器转卖他人。正在交易时,被办案民警抓获。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王某是经营古董生意的个体户,2009年夏天,王某在店里以18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件西周时期的鸟纹铜簋青铜器。2009年11月份,王某的朋友刘某(另案处理)找到他,说有个山西的朋友想弄一件青铜器玩玩,问王某手里有没有货。王某说手里有件鸟纹铜簋青铜器,他们要不要,要的话给20万让拿走。刘某联系了山西的张某,张某说,先看看货再说。
2009年11月30日下午,刘某接到专程从山西前来收购的张某(另案处理),将其安排在长兴路某酒店208房间,然后给王某打电话,让他带货过来。当天晚上六点多,王某拎着黄色布包来到宾馆准备验货交易时,被办案人员抓获。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件鸟纹铜簋,年代是西周早期,为三级文物。
法院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应予惩罚。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王某倒卖文物,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以下情节:1、王某属犯罪未遂;2、王某认罪态度较好;3、王某对社会犯罪的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