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某曾因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盗窃罪在看守所服刑时认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朱某,后付某于2008年6月刑满释放,王某、朱某被判处缓刑。出狱后,付某和王某二人经常联系,王某做生意向付某借过几次钱。直到付某手中也没有什么钱借给王某了,其就朱某曾说过想要到铁路上偷点粮食换钱,王某当场表示同意。付某、朱某分别联系了朋友张某、赵某,5人商议后觉得大米比较贵,决定盗窃铁路运输的大米。2009年11月22日,付某租了一辆汽车准备去见网友,朱某打电话通知其晚上去偷粮食,定好用租来的车接送人员。当日22时许,5人在铁路沙子河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的敞车内,采用上车割篷布卸货的方法,盗窃了价值36950元的大米。在转移所盗大米时被巡逻人员发现,朱某被当场抓获,其余4人在逃后均被抓获归案。几人对所作的盗窃行为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结了这起多名累犯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撤销王某、朱某缓刑,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11个月,被告人付某、张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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