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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坐牢又赔钱

法律新闻 加入时间:2010/9/2 13:16:04 来源:1 访问量:2849
 
周某驾驶武汉某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ZR180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华容县驶往常德安乡方向,途经南华大桥时,将被害人曾某撞倒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不负事故责任。武汉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又是投保人。周某是肇事车辆的使用人。武汉某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系交通工具致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周某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240837.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武汉某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保险期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40837.70元,应先由保险公司按死亡赔偿的责任限额赔偿11万元,剩余损失130837.70元,由周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