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的家住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的一个村子里,由于染上吸毒的恶习,把家里的钱财吸食一空,在毒瘾难忍时口袋却空空。为了找毒资,黄中找到同村的黄贵想办法找钱,两人经商谈觉得盗牛会比较容易,便一拍即合把目光瞄上他人的牛。2008年11月7日1时许,黄中伙同黄贵(另案处理)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附近小树林,共同将失主梁某栓在树上的一头雄性黄牛(价值6000元)盗走。同年11月13日16时许,黄中伙同黎某(已判刑),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西瓜市场附近草地上,共同将失主黄某放养在此处的一头雄性黄牛(价值7600元)盗走。
黄中自己动手盗牛拿去卖能获得不非的价钱,同时他还有一条不错的找钱门路,但又不用自己亲自动手,那就是代他人把盗来的牛拿去卖,这样自己同样能得到一些钱。2009年3月、4月,黄中在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齐村的附近,明知是奚某(另案处理)盗窃得来的一头雌性水牛(价值8000元)、一头雌性水牛(价值7800元),仍代奚某以3000元、2000元卖给买主黄某(另起诉)。
2009年9月5日,黄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2月24日 ,公诉机关指控黄中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黄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中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以黄中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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